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方法的公告,跟著瀚而普進口外貿代理小編去看看吧。更多進口外貿代理歡迎來電咨詢瀚而普上海外貿進出口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6號),海關總署決定,在對海關總署2014年第79號公告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方法”進行維護和更新的基礎上,發(fā)布CCLM 1001-0001等133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方法”(附件1)。
為方便查找和使用,本公告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方法”目錄(附件2)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部分稅目化驗方法索引”(附件3)。
對同一商品進行屬性化驗時,如公告所列化驗方法與其他化驗方法的檢驗結果不同時,以公告發(fā)布化驗方法的海關檢驗結論作為海關執(zhí)法依據。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海關總署2014年第79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部分稅目化驗方法索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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