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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合同簽訂以后,作為買方,要堅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按時履行約定的義務,即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同時,也要督促賣方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其按時交貨。
及時交單和轉移貨物所有權的義務。在我國進口業(yè)務中,一般使用的比較的成交方式是FOB、CIF、EXW條款。如按FOB條件成交:賣方負責將貨物交到出口國港口倉庫,一般是買房指定的貨運代理倉庫,買方負責安排出口國港口提貨,安排船運或空運,以及進口國的清關物流。如按CIF條件成交:賣方負責貨物到進口國港口前的運輸和清關,貨到進口國港口,買方安排進口清關和進口國國內物流。如按EXW條件成交:買房安排貨運代理直接到出口廠商工廠提貨,并負責出口國的國內運輸、清關、國際運輸、進口國清關和運輸。
理論上講,上述三種成交方式對進口方來講EXW責任最大,但實務中買方為了防范風險,控制物流成本,往往會選擇安排自己熟悉的貨運代理來做從出口方工廠到進口國的全程物流,將貨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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