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東地區(qū)信用證操作風險防范,跟著瀚而普外貿出口代理小編一起來看看吧!更多外貿出口代理歡迎來電咨詢瀚而普外貿代理公司,服務熱線:021-35383360
據(jù)國中東地區(qū)是連接亞歐大陸的具有多種民族文化的獨特地區(qū),其政治、文化和歷史等都與其他貿易國家差異較大,我國與中東地區(qū)外貿交往中的信用證單據(jù)處理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另外,中東地區(qū)外貿信用證中的附加條款是其獨特的方面,要求根據(jù)不同的附加條款出具不同的文件單據(jù)。因此,中東地區(qū)國際貿易的信用證處理風險尤其值得關注。
中東地區(qū)信用證特殊風險分析
目前中東地區(qū)的信用證風險中存在特殊條款風險,并且在主要單據(jù)說明中不會進行一次性的條款解釋,因此受益人需要針對特殊條款和附加條款的每一項內容進行審核。
(一)軟條款
信用證中單據(jù)上的買方控制條款為軟條款,該類條款對出口商收益較小。中東地區(qū)的軟條款普遍存在于信用證中,這對受益人當買方違約后的單據(jù)風險隱患很大,因此需要通過一定的導向性行為來分解處理。例如:Shipment samples to be forwarded to the applicant prior to shipment for approval.An approval letter issued by the applicant in applicant's letter head should accompany the original documents。
從中可以看出,中東地區(qū)買方為保障自身利益習慣性的附加單據(jù)類的保證貨物品質條款,并要求供貨商先以樣本形式提供。這種后出具證明文件的方式給國內出口商帶來了一定的潛在風險,因為當申請人不能提交相關證明等正式文件時,外貿方式會因為信用證中的單證不符而轉變?yōu)橥惺?。因此,中東地區(qū)的軟條款設置給出口商帶來了一定的風險,而現(xiàn)實中出口商往往為促成交易承擔了軟條款導致的信用落空風險。
(二)使館、領事館認證
中東地區(qū)的使館和領事館認證也往往作為一種附加條款表現(xiàn)在信用證中。例如:Commercial Invoice and certificate of origin must be legalized by Saudi Arabia Embassy or Consulat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In the event that there is no Saudi Embassy or Consulate.the Invoice and certificate of origin may be legalized by an Embassy or Consulate of any Arab stat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鑒于中東信用證中的使館認證條款,出口方需要對時間節(jié)點準確的掌握,例如船期是 4 月 24 日,那么開始做使館認證的時間大致在 3 月下旬。因此,出口單據(jù)的申報需要自生產(chǎn)之間完成,并需要提前確定好出口貨的質量等問題。另外,出口方還面臨這延遲交單議付的風險,因此需要準確估算認證后的單據(jù)返還情況。
(三)拒絕貨代提單
中東地區(qū)的信用證結算對不接受貨代提單往往會明確進行標注。例如:
Freight 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 is not acceptable even if signed as a carrier or as an agent of a carrier。從外貿風險的角度考慮,中東地區(qū)信用證拒絕貨代提單也存在一定的積極意義,當運輸過程中的意外發(fā)生或出現(xiàn)交易欺詐行為時,申請人可以最大化的降低風險和保障交易的安全,不會因為貨代方的無力賠償而遭受損失,因此出口商可以接受該項條款。
信用證風險防范措施
(一)貿易交易雙方合同風險的防范
首先,注意資信調查??蛻糍Y信調查是保障交易順利、安全進行的前提。交易前必須選擇好可靠的交易伙伴。企業(yè)應通過國際信息機構、本國駐外機構或有往來關系的代理機構及銀行等渠道了解貿易伙伴的資信情況、經(jīng)營作風、經(jīng)營能力和規(guī)模。其次,認清合同與信用證的關系。從書面合同的作用及統(tǒng)一慣例的精神來看,買賣雙方應簽署體現(xiàn)雙方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合同,而不能將二者等同,更不能用信用證代替合同。最后,認真設置銷售合同條款。合同條款應對信用證開證行、開證時間、有效期、商品價格術語和所提交單據(jù)的數(shù)量、種類及單據(jù)簽發(fā)人等內容規(guī)定得周密詳細、無懈可擊。
(二)信用證開立風險的防范
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應該對交易雙方,尤其是開證申請人的資信進行調查,如經(jīng)營者情況、企業(yè)經(jīng)營狀況、收益情況、財務分析、資金周轉、在行業(yè)中的地位及發(fā)展動向、與銀行的往來情況。開證行可以根據(jù)進口商的不同信用等級或以不同比例的押金向出口商開出信用證以減少信用不佳的開證申請人拒付墊款帶來的損失;或者將提單規(guī)定為“to the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 (憑開證行指示)以便當開證申請人拒付時,可以憑提單提貨變賣,抵消或減小損失。
(三)信用證修改風險的防范
首先銀行要保證修改事項本身滿足有關國家的強制性法律;同時,應嚴格遵守規(guī)定來操作信用證修改程序,以保證信用證修改書的合法有效性。其次,為了防范開證擔保機制不受影響,銀行要注意信用證修改是否影響了開證合同內容的變更。對企業(yè)來講,一方面,要注意信用證修改內容必須完整、準確和清晰,并明確修改費用由誰承擔;另一方面,有關信用證的修改必須通過原信用證通知行才真實有效,而由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徑寄修改書或其復印件為無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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